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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聊天记录如何作为证据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01
浏览量:153

一、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表现形式之一,还需满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

二、微信聊天记录需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1.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是指微信是由聊天双方本人使用,通过微信号、实名手机号确认微信聊天主体的真实性,从而证明聊天记录真实。

2.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是指使用微信的主体合法、作为证据的聊天记录形式和内容合法、收集聊天记录的方式合法等。

3.微信聊天记录的关联性是指聊天记录能反应一方主张的事实,体现双方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

三、法庭上如何展示微信聊天记录才能被法官认可?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人不知道在法庭上如何展示微信证据,仅是提供复印件或是截图,很可能不被法庭认可。在法庭上,法官通常会要求出示微信证据的原始载体,登陆软件,出示相关电子证据,从而对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文字、图片、视频、转账记录等进行核对,具体展示步骤如下:

1.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2.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展示转账信息时,应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5.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在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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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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