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胜明律师亲办案例
新交法中交通事故处理的三大变化
来源:徐胜明律师
发布时间:2009-03-05
浏览量:270
一、交通事故暂扣车辆最长30天

  过去,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根据有关规定可以暂扣责任方的肇事车辆,责令事故责任方预付事故赔偿金,一旦对方拒绝预付或预付数额不足的,事故车辆可以长期扣下去,没有时间限制,新法对此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既保护了伤者的权益,又体现了对车主利益的保护。



  新的“安全法”以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暂扣事故车辆只能是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期限为20天,需要延期的,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10天,检验鉴定后车辆立即放行。



  二、调解不是事故处理的法定程序



  以前,民警在交通事故中必须对双方进行调解,无论如何也要确定一个赔偿金的数额。而新法中,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调解不再是诉讼的前置条件。



  根据“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有以下五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损害赔偿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只能调解一次,调解不成的或调解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是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调解的,公安机关也不进行调解,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四是一些法规允许自行解决的交通事故,如有争议的,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五是当事人对检验、鉴定或者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也不予调解,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警不会强制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



  三、事故中无责任也可能承担赔偿



  在以前的交通事故处理中,只要事故认定中不负责任,就不承担赔偿义务,但在新法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的事故,无论机动车是否有责任,都要赔偿对方,这是新法“以人为本、保护弱者”精神的体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体现了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保护。

以上内容由徐胜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徐胜明律师咨询。
徐胜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47好评数0
  • 咨询解答快
新城市中心区18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胜明
  • 执业律所:
    莞港法律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93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东莞
  • 地  址:
    新城市中心区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