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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二者的区别
来源:张辉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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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王某和李某是好朋友。大学毕业后王某与某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到该单位上班,而李某则从事起个人装修工作,为别人提供房屋装修的劳务。

那么,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一样吗?二者有何区别?


【律师说法】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以

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

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提供劳务者向用工者提供

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务服务。用工者依约向提供劳务者支付务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1)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2)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有所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必须是“A+B” 。A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B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即劳动者。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既可是“A+B”,也可以是“A+A”“B+B”“B+A”,而且劳务关系中的A既可以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是没有独立资格的分支机构或其他团体。B也可以是任何自然人,不局限于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

(3)当事人之间在承担义务方面的不同。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相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相关保险等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

(4)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不同。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如对职工严重违及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劳务关系中一般只能解除劳务关系成者要求出事人派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不存在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5)在支付报酬方面的不同。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洲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

(6)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争议发生后,应先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过此程序后当事人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种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此外,在法律责任、用人单位的支配力、劳动时间的安排等方面也不尽相同。总的来说,劳务关系是一种私法关系,几乎所有的事项都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但劳动关系则要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严格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九家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三)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中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第一款 建立劳动关系,成当订立书面劳动合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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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辉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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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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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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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0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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