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逢春律师亲办案例
遗嘱除了写出自己想写的,还有这三点是必须注意的
来源:户逢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30
浏览量:167

随着观念的改变,笔者近半年接触到几位特别的“80后”,他们的特别之处在于咨询的问题:写遗嘱要注意什么?

我的回答:立《遗嘱》时至少需要注意三个字:“清”、“实”和“留”。


 “清”,是清楚的意思。就是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应当清楚的写明,他的财产在他过世之后,归哪个人继承或哪几个人继承。这“人”必须要明确到具体姓名,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举个例子,如某男是二婚,现任妻子给他生了一个儿子。但是某男在一婚时与其前妻也生育有一个儿子(由前妻抚养)。如某男在立《遗嘱》时,如写“***房产在本人过世之后由儿子继承”,即意味着由两个儿子均有继承权,而并不是给到哪一个。

“实”,是现实中属于个人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只能处理自己所有的财产,而不能处理另一方的财产。

举个例子,某女名下有一套房产,该套房产是结婚之后购买的,只是登记在某女的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某女在《遗嘱》中写“本人名下的一套房产,由本人父亲***继承”此时,因某女处理了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与该套房有关的遗嘱无效。

“留”,是立遗嘱人必须为特定的人留一份财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当中没有留的话,该份《遗嘱》无效。

举个例子,张三的父亲常年卧病在床,且没有退休工资。张三立了一份《遗嘱》,写道要“本人张三在过世之后,属于本人所有的财产由本人儿子张**继承”。此时,虽然《遗嘱》是张三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未按《民法典》的规定“留”份财产给自己父亲(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该《遗嘱》无效。

《遗嘱》是传递当事人自己本意的重要方式,不是说只要写出自己的本意就合法。在立《遗嘱》时,一定要按法律的规定操作,否则适得其反。


以上内容由户逢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户逢春律师咨询。
户逢春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645好评数32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户逢春
  • 执业律所:
    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2*********27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西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