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敏律师亲办案例
实际施工人欠材料款,施工企业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来源:翟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30
浏览量:713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买卖、租赁、借贷等行为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在实际施工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常常起诉施工企业,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还款责任。施工企业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大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判例(参考判例(2015)民申字第1217号、(2015)民申字第2687号),笔者总结:实际施工人购买建筑材料行为,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则施工企业应承担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前述两个判例认定实际施工人构成表见代理,主要裁判理由如下:

1、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委托代理人是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向材料卖方出示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实际施工人在负责该工程施工,并将办公地点设在项目现场,表明施工企业对于实际施工人以该公司名义开展施工活动予以认可。

3、材料卖方将材料运送至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材料均为案涉工程施工所用。

4、在结算表中注明实际施工人是施工企业的人员。

因此,虽然实际施工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供货人签订采购合同,但是材料卖方有理由相信实际施工人的行为代表施工企业,则实际施工 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实际施工人购买材料所产生的欠款,施工企业应承担偿还责任。


吉林雅成律师事务所  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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