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旭律师亲办案例
新增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
来源:蔡旭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29
浏览量:701

蔡旭律师《民法典》解读笔记之十五

--《民法典》总则编十二大亮点

--亮点8:新增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


       《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解读笔记: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只有两类民事主体:自然人和法人。这些年,类似个人独资企业、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等,都在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在法律上没有地位,如果法律中没有规定,不利于他们的活动。因此,需要有个单独的非法人团体把这些团体纳入进去。

       民事主体,指能够独立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主体只有公民(自然人)和法人两种,《民法典》在二者之外增加了“非法人组织”这一主体类型,构建了我国的三元民事主体结构。

       自然人,指基于自然规律产生,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生物人(生命体)。

       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典》没有像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那样,将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作为法人的基本类型划分,而是从“民商合一”出发,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种基本类型:营利法人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非法人组织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需要注意的是,非法人组织作为“第三类民事主体”具有特殊之处:其虽然与自然人、法人一样都可以享有独立的名义,但并不能享有独立的财产,也不能对外债务承担独立的责任,最终要由其出资人、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这就意味着,对于出资人、设立人而言,设立、运营非法人组织较为便利,但是风险也较大,享受不了法人制度中有限责任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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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旭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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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蔡旭
  • 执业律所:
    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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