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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行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来源:王可红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26
浏览量:146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作者:王可红(原创)


民法典施行前,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仅就离婚如何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做了规定,比如说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清偿。但对于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从来没有做出过明确规定。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就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1064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首先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换句话说,只要是夫妻双方对共同举债达成了意思表示的一致,双方均同意举债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谓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包括举债时共同签名,也包括举债之后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表示追认,后来同意的,都算是共同意思表示一致。

这里很重要的一点是取消了“目的论”,也就是原来说的为了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现在不考虑为了什么欠债,可以是为了共同生活,可以是为了夫妻双方的其他的目的,比如为了共同经营、为了资助夫妻一方的亲属、为了夫妻的朋友都可以。但是前提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双方都同意借这个钱,这个才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第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就是说只要是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通常是指家庭的共同生活必要的一切事项,包括购买实物、购买能源、购买衣物以及医疗的费用,子女的教育的费用,正当的保健娱乐,甚至雇佣家里雇佣保姆的费用,这些都属于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的费用。当然日常家庭生活需要可能跟每一个家庭的消费水平收入水平不一样,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3、第三,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了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欠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那么如果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就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这个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可以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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