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佳律所律师亲办案例
辱骂袁隆平院士被刑事拘留,英雄不容诋毁
来源:京佳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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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大家吃不饱饭,我亲眼见过”;

他说:“我不能躺在功劳簿上,要尽量发挥新的贡献,我最大的愿望,就是饭碗要牢牢地掌握在我们中国人自己手上”;

他有两个梦想,一个是杂交水稻覆盖全球,一个是“禾下乘凉梦”;

他就是杂交水稻之父,中国工程院院士,联合国粮农组织首席顾问,“共和国勋章”获得者,袁隆平。

就是这样一个伟大无私的人,为中国乃至全世界作出巨大贡献的人,然而有的人却公然在网络上侮辱诽谤我们的英雄。在微信群、微博平台发布恶劣言论,造成极其不良的影响。

目前,天津公安机关、北京公安机关等均对侮辱诽谤之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一、侮辱诽谤罪

《刑法》第246条规定了侮辱罪和诽谤罪:即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也就是说,侮辱诽谤造成严重后果,威胁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由自诉转为公诉,国家公权力主动介入。

同时,《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2018年的《英雄烈士保护法》颁布并施行,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299条之后增加了一个新罪名,第299条之一规定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寻衅滋事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就像通报所写,英雄烈士不容亵渎,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公然侮辱英雄烈士的行为,会依法严厉查处。

我们全力建设法治社会,维护中华民族数千年以来生生不息的良好道德传统,应该做到“饮水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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