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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规定》时代,银行卡被盗刷如何解决?

作者:许晟博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1-05-26 13:15 浏览量:151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意见稿,经过3年的努力,最终于2021年5月5日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银行卡规定”)。


该规定主要解决两大问题,第一部分解决银行卡(主要是信用卡)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过高的问题;第二部分解决银行卡被盗刷的问题。

对于第一部分问题,将会在下期结合民间借贷规则等债务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讨论。本期对银行家盗刷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形

①   伪卡盗刷,即他人用一种伪造的银行卡冒充持卡人进行交易

②   网络盗刷,即在不使用任何银行卡的情况下,利用网络信息进行交易


持卡人需提交的证据

①生效法律文书

②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

③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

④报警记录、挂失记录

⑤其他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持卡人可获得的赔偿

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可以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


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可以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因同一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持卡人向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盗刷者等主体主张权利,所获赔偿数额不应超过其因银行卡被盗刷所致损失总额


持卡人依据其对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不承担或者不完全承担责任的事实,可以要求发卡行及时撤销相应不良征信记录


简单粗暴的理解就是从“卡”里少了多少钱以及这些钱的利息需要银行承担,但这些赔偿不能超过因银行卡被盗刷所致损失总额,并且不能因为这事给持卡人上不良征信记录


发卡行减轻责任的情形

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


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网络盗刷的特别规定

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或者在开通网络支付业务功能时,应告知持卡人银行卡具有相关网络支付功能义务,并与持卡人就网络支付条款达成合意,否则应承担银行卡被网络盗刷的责任


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完全告知某一网络支付业务持卡人身份识别方式、交易验证方式、交易规则等足以影响持卡人决定是否使用该功能的内容,并确保持卡人全面准确理解该功能,否则应承担由于该功能导致的网络盗刷责任


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向持卡人提供的宣传资料载明其承担网络盗刷先行赔付责任,持卡人据此可请求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收单行的义务

在收单行与发卡行不是同一银行的情形下,因收单行未尽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义务或者因特约商户未尽审核持卡人签名真伪、银行卡真伪等审核义务导致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持卡人可以请求收单行或者特约商户承担赔偿责任,但持卡人对伪卡盗刷交易具有过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收单行或者特约商户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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