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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在手,钱没了,银行只承担7成责任

作者:许晟博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1-05-26 13:14 浏览量:193

大家好,我是许律师,一名致力于解决合同纠纷与经济犯罪方向的专业律师。

钱,放在哪里是安全的?我们的资金无时无刻不存在于风险之中,基金、股票、P2P、集资诈骗,传销等等,全世界都将目光瞄在了我们的口袋上。哪里都不安全,除了银行,银行似乎是我们唯一信赖的资金保管机构,钱放在银行比放在自己家中还要安心,然而事实真的如此么?


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一:2013年10月8日,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的李先生,在本人持卡持折的情况下,无故被他人在深圳市龙岗区取款4346元。李先生收到短信通知后,当即报警并向银行告知案件情况,同时挂失案涉借记卡。李先生与银行协商无果后,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案件二:2016年8月9日,深圳市民小彬(化名),同样在本人持有储蓄卡的情况下,被他人异地盗刷了55932元,经深圳某派出所侦查发现,小彬的储蓄卡的5笔交易均发生于中国某银行长沙湘江某支行,属于伪卡交易。在与银行协商无果后,小彬将银行诉至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案件三:2020年8月7日,阮先生将某银行诉至法院,其原因竟也是在本人持有储蓄卡的情况下,卡内的21余万元不翼而飞。2019年12月25日,阮先生的妻子去银行取钱时,发现21万余元的银行卡中仅剩99元。


法院判决结果:

尽管以上三例案件发生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由不同的法院进行裁判。但案件结果却是出奇的一致。

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70%,个人承担损失的30%。


法院判决理由:

事实认定

第一,案发时,原告确实在居住地居住,银行卡在其控制之下,系第三人以伪卡进行交易,该交易不应对原告产生法律效力。银行卡必须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由于涉案银行卡背面的磁条信息存在容易被复制的安全隐患,银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原告的借记卡是凭密码交易的,密码又具有私密性和唯一性,涉案的银行卡全部输入了正确的银行密码,这表明原告未能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对损失的发生亦有过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许律侃侃:

1.法院如此判决,考虑了双方的过错,取钱即需要卡也需要密码。第三人用伪卡取款,输入的确是正确的密码,推断原告没有保存好密码。同时,考虑到银行的职责和其在市场中所处的地位,认为银行应当承担较多的责任。

2.我们应该怎么办?第一,保存好自己的密码,有意识的保护好自己的密码,不要外泄;第二,发现自己的卡被盗刷了,首先要报警,留好证据,证明自己的卡在自己的控制之下,不然,银行是不会承担责任的;第三,通知银行进行冻结,防止损失扩大,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因为我们的故意或过失致使损失扩大的,需要我们自行承担损失。做好以上措施,真的发生损失时,我们也可以要求银行赔偿我们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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