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慧娟律师亲办案例
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未组织清算,应承担连带责任吗?
来源:王慧娟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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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笔记:我们知道,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大的义务是出资,公司的经营管理可以聘请职业经理人进行,但是出资之后是否可以对公司的管理运营置之不理,尤其是清算阶段,是否完成了出资义务就无事一身轻了呢?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公司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而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组成。公司法解释二对股东未能履行清算义务的后果作出了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那么实践中,公司面临解散之际,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可能出现种种矛盾、纠葛或账目清算困境导致无法正常清算,那么什么情况才会被认定为“怠于履行义务”而被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呢?本文中两个案例给了不同情形下的不同结果。一、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二、在执行程序中,公司的主要财产已经分配给债权人,股东未成立清算组并未造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等的灭失,因此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一:

基本案情:2007 年 6 月 28 日,A公司与B公司建立钢材买卖合同关系。B公司尚欠A公司货款1395228.6元。另,甲、乙和丙为B公司的股东,所占股份分别为 40%、30%、30%。B公司于2008年12 月25日因未进行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股东未组织清算且帐册及财产均下落不明。由于B公司尚欠A公司货款,A公司起诉请求判令B公司偿还A公司货款及违约金,甲、乙和丙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乙、丙辩称:1.两人从未参与过B公司的经营管理; 2.B公司实际由大股东甲控制,两人无法对其进行清算; 3.B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了大量债务,资不抵债,并非由于乙、丙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B公司财产灭失; 4.乙、丙也曾委托律师对B公司进行清算,但由于B公司财物多次被债权人哄抢,导致无法清算,因此乙、丙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故请求驳回A公司对乙、丙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B公司未能按约付清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甲、乙和丙作为B公司的股东,应在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因甲、乙和丙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B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甲、乙和丙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B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一体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乙、丙所辩称的例外条款,因此无论乙、丙在B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为多少,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两人在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都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B公司进行清算。 

案号:(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 1302 号

案例二:

基本案情:因甲公司拖欠欠款,B系甲公司大股东,负责经营管理,其他两位股东不参与经营。A因与甲公司合同纠纷判决生效后,向江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江北法院于2009年4月 15 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载明因除在其他案件中被查封的财产外,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终结执行。

经向当地经侦大队调查,B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投案自首后,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后因B构成犯罪证据不足,该案件被撤销,同时,经侦大队通知甲公司派人将前期扣押的财务账册取走,后案外人C到该分局把账册全部领走并出具了一份领条。

根据江北法院出具的《以甲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件分配方案》,至2010年1月 31 日,该院共立案执行以甲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民商事案件 45 件、参与分配案件 8 件,合计 53 件,通过处置该司资产,各债权人分配到部分款项,分配率约为 XX%。庭审中,A认可已从江北法院分配到款项XX元。A于2014年6月23日以B及其他两位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资产流失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B及其他两位股东对甲公司 XX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江北法院在以甲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件中,已经将甲公司的厂房、设备、应收款作价,按比例分配给包括A在内的各债权人,可知至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时,甲公司的主要财产已经作价分配给各债权人。在江北法院系列案件统一执行分配后,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清算,虽然该公司其他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并未因此导致甲公司主要财产、账册等的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综上,该公司其他股东对甲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没有责任,无需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号:(2015)浙甬商终字第 94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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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慧娟
  • 执业律所: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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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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