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