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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对协议离婚的影响
来源:王可红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25
浏览量:207

浅谈离婚“冷静期”

作者:王可红(原创)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上述即为“离婚冷静期”条款。实际上该条款是有两个30日的期限,第一个30日的期限是冷静期,第二个30日的期限是领证期。

      具体来说,夫妻离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后满30日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

离婚冷静期是婚姻家庭编中争议比较多的一处规定,个人认为从立法者的角度应该是想从制度上减少冲动型和规避政策型的草率离婚(此前多少规避政策型的“假离婚”最终都弄假成真)。

     从实务中来说,离婚冷静期赋予双方当事人一定冷静思考期间,对是否同意离婚以及如何处理离婚后的各项事宜,可以有时间上的冷静考虑。提高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一致性,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在协议离婚时,利用“离婚冷静期”规则的理性来激起拟离婚夫妇的感性,稳定本不该离散的婚姻。“离婚冷静期”或许不能拯救每一濒临散伙的婚姻,但其可以在冷静期重塑灵魂,让婚姻双方都能在冷静中决定是选择坚守,还是选择放弃。

婚姻是一种制度,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样也需要通过法律去规范。本条规定的离婚冷静期给拟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定的冷静思考期间,在此期间内,如果双方改变离婚意愿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的现象。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离婚,可以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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