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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退职人员重新就业享受什么待遇?——社保知识问答(七)
来源:张蕴章律师
发布时间:200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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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退职人员享受国家的养老待遇,他们不属于劳动者。即使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过去称为补差),或者到新的单位应聘(过去称为发挥余热),他们与任职单位也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由于我国的人口平均寿命已经大大延长,许多退休人员还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也由于这些人有一定的工作技能和业务经验。许多单位都愿意用这些人。

单位用这些人的好处是,不用给他们上社会统筹保险,不用负担他们的医疗费,成本低。这些人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和专业技能,效益高。

由于这些人和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发生了纠纷,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有这样一个案例,三个农民结伴进城打工,在工作中同时收了伤。同时申请了工伤认定。三个人中,一个38岁,一个54岁,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一个62岁,因为超过了劳动年龄,认定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退休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劳务关系,属于民事关系,双发发生了纠纷按照民事合同关系或者侵权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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