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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和领取养老金有哪些关系?——社保知识问答(五)
来源:张蕴章律师
发布时间:200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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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是指最早参加社会劳动的开始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对计算养老金的影响表现在:

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属于新中国的缔造者,没有退休,享受离休待遇。即退出工作岗位后原来的工资待遇终生不变。

1968年——1970年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计划经济时期,大学、中专毕业生是由政府包分配的,不允许自己找工作。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原因,66届、67借、68届(统称老三届)的毕业生,到了毕业时间没有能够参加工作,而是留在原来的学校“继续闹革命”,到68年——70年这些人才陆续分配工作。对这些人,不以实际参加工作的时间,而是从应当毕业的时间开始计算工龄。

城市企业从1992年10月开始实行社会养老统筹保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1996年开始实行社会养老统筹保险,民办非企业单位从2003年1月开始实行社会养老统筹保险。在实行社会养老保险以前参加工作的,视同已经缴纳了养老保险,不用补交,从社保局通知缴纳保险之日起缴纳保险金。实行社会养老保险保险统筹以后参加工作的,必须按月缴纳保险金。由于单位的过错漏缴的,可以补齐。

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后除发给基本养老金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度性养老金是用来解决这些人缴纳的保险金过少,领取的养老金过低问题。过渡性养老金发放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自己制定。

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退休时只按缴费年限和缴费数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不存在视同缴费和过渡性养老金问题。

达到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不到15年的,不能退休。但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满15年以后补办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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