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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年参加工作的人拿的退休金不同是否可以起诉?——社保法问答(四)
来源:张蕴章律师
发布时间:200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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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的数额由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时间、实际缴费时间、实际缴费数额等方面的因素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我国的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三部分组成。

基本养老保险,是按照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金在养老制度改革前称为“退休金”。每一个退休人员都应当得到基本养老金。

企业补充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补充保险不是强制性的。由国家财政拨款的企事业单位缴纳的补充保险多,一般的单位缴纳的补充保险少或者不缴纳。在缴纳补充保险多的单位退休的人员,拿到的养老保险金就会多。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由职工自愿参加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在高工资单位就业的人员,可以自愿的将一部分收入存入养老保险帐户,存的越多,以后拿的养老保险就越多。

养老金的计算方法非常复杂,各个地方的标准也不一样。各地社保局都是按照一定的公式,由电脑程序计算每个人的养老金的。如何计算养老金数额不是法律问题。

办理退休时,社保局将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实际缴费年月、视同缴费年月、个人账户储存额等数据输入电脑,计算出退休后应当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数额。

对社保局作出的《基本养老待遇审核表》有异议的,60日内可以向上级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部门和人民法院有权利审查参加工作年限、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个人储蓄存款数额记载是否有错误。行政复议部门和人民法院认为《基本养老待遇审核表》有错误的,有权利撤销《基本养老待遇审核表》,并责令社保局重新做出《基本养老待遇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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