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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女乘客打人导致列车长受伤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划分
来源:杨士俊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20
浏览量:214

有的时候我们生病会是精神上面的疾病,这个时候病人对自己的行为是无法进行控制的,这个时候是需要监护人进行监护的,那么如果是精神病人打人是不受法律的惩罚的,但是需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近日,一高铁女乘客打人导致列车长受伤,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划分是什么?

一、高铁女乘客打人导致列车长受伤,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划分

  5月16日13时许,合肥南站派出所接武汉开往杭州东的G1792次列车乘警移交1起旅客殴打列车工作人员警情。

  经调查,旅客饶某某(女,34岁)当日从武汉站乘坐G1792次列车前往合肥,上车后突发行为异常,踹击列车厕所门及车内其他设施,辱骂殴打旅客和列车工作人员,致列车长受伤,并自行脱衣裸露身体。据其父反映,饶某某有精神病史。

  通报称,公安机关正在对饶某某进行精神病鉴定,将依据鉴定结果依法处理

  经调查,旅客饶某某(女,34岁)当日从武汉站乘坐G1792次列车前往合肥,上车后突发行为异常,踹击列车厕所门及车内其他设施,辱骂殴打旅客和列车工作人员,致列车长受伤,并自行脱衣裸露身体。据其父反映,饶某某有精神病史。

  通报称,公安机关正在对饶某某进行精神病鉴定,将依据鉴定结果依法处理。

 二、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如何划分的?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别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因此,不能像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精神病打人法律怎么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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