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彦民律师亲办案例
借儿子名字买房房屋所有权归谁
来源:卢彦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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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过世后,我打算买一套房屋养老,但我年岁已高,考虑贷款年限问题,决定以儿子名义购房。首付款由我支付,后续贷款也由我偿还,房屋由我实际居住,同时我与儿子签订了“借名买房”书面协议。2019年8月,儿子代我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我出资首付款200万,而后,将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房屋买卖合同、相关税票、房产证原件均由我持有,并且我按月偿还贷款。现在我准备卖掉房屋,但儿子不同意。请问律师: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但该房由我出资购买且实际居住,房屋所有权应归谁?


        相臣律师事务所主任卢彦民律师解答,依据《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即通过产权登记的权利外观形式决定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律效力。同时,根据《民法典》第2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律师说,不动产产权登记具有推定真实的效力,即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在法律上推定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虽然该房屋首付款系周先生支付,后续贷款也由他偿还,但周先生的出资行为并不能成为确认房屋所有权的依据,也不能证明不动产登记簿存在登记错误。另外,该房屋实际登记在周先生儿子名下,若无相反证据证明,应认定周先生儿子为该不动产的物权人。

周先生与其儿子之间关于“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属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购房人之间的合同,周先生可根据与儿子间签订的“借名买房”的协议约定,要求儿子协助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从而合法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综上,因该房屋登记在周先生儿子名下,故其儿子是法律意义上所承认的房屋所有权人。周先生可依据与儿子间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约定,以及本人实际出资和偿还贷款的事实,要求儿子履行房屋过户义务,而后,方可对该房屋进行买卖。

律师特别提示,对于“借名买房”,当事人间一定要签署书面协议,协议中需明确载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购房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减少或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司法实践中,对于未签订书面“借名买房”的情况,通常实际出资人只能要求名义购房人返还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无法要求名义购房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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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卢彦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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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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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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