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彦民律师亲办案例
健身时受伤,谁来担责
来源:卢彦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20
浏览量:527

【案情介绍】

我常年在家附近的健身房锻炼,健身房设有有氧区、热身区、器械区。2021年1月6日,我为图方便直接在器械区进行了拉伸等热身活动,董某在我左侧使用杠铃器械进行力量训练,当时器械区域没有工作人员在场指导。董某在锻炼时因操作失误导致杠铃片摔落砸伤我的右脚,随后健身房工作人员紧急把我送至附近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我右脚多处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手术后我又住院34天,花费医疗费8万元。此后,我多次与健身房及董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请问律师,我在健身房健身时被杠铃砸伤,应当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鲁先生

【律师解答】

首先,您因董某所使用的健身器材杠铃片掉落导致右脚受伤,董某是您受伤的直接责任人。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董某在使用健身器械时因为操作失误,致使杠铃片掉落砸伤您,可以认定董某对于您的受伤存在过错。

其次,健身房作为建设场馆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其未尽义务部分理应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之规定,事故发生时,健身器械区域无工作人员进行指导保护,健身房作为健身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是导致您受伤的原因之一。董某所使用的健身器械本身具有一定专业性及危险性,若操作不当极易造成使用者或他人损伤。健身房对于该风险应当明知,并在器械区配备工作人员加以指导和保护,然而健身房却未采取规避风险的措施,仅将该风险的避免依靠于董某的自身经验,故健身房对于其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部分理应承担责任。

最后,您对于自身受到的损害亦存在一定过错,您受伤所在区域系进行杠铃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器械区,该区域并不适宜进行拉伸等热身活动。您在器械区域内进行拉伸等热身活动,将自己置于风险中,您自身对于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因您自身亦存在过错,故而对于健身房和董某的责任可以适当减轻。

综上所述,您在健身房健身时,因董某操作健身器材失误致您右脚受伤,您可以主张董某和健身房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您自身亦存在过错,故健身房和董某在承担责任的比例上应当进行适当削减。您可向健身房和董某主张您因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若您的伤情构成残疾的,还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卢彦民 谷宇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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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彦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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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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