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希越律师
华希越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刑事案件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8-7049-0422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抚州律师 > 临川区律师 > 华希越律师 > 律师文集

什么是债权人的权利

作者:华希越  更新时间 : 2021-05-19  浏览量:236

  债权人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依法享有债权的权利人,债权人是相对于债务人而言的,作为债权人也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人权利,无论是作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应该对此有所了解,那么,什么是债权人的权利?

  一、什么是债权人的权利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实现债权、转让债权、放弃债权、主张违约赔偿等。

  二、债权人代位权法律要件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三、债权转让的前提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债权人的权利包括有实现债权、转让债权等权利,如果债权人的权利遭受损害,权利人是可以依法进行相应的维权的。


以上内容由华希越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华希越律师咨询。

华希越律师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刑事案件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手  机:138-7049-0422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