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上班,能主张双倍的工资?
实务中有争议,广州的意见是不可以。有观点认为劳动者主动上班并不表示其放弃领取停工留薪期的权利,因此除了工资,还应当对劳动者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的诉求予以支持。
有观点认为劳动者主动要求停工留薪期内回岗上班,说明其身体情况不需要继续休息及治疗,无权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用人单位只需要根据提供劳动的情况支付工资即可。
为避免争议,建议劳资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上班期间的薪酬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内容。
广州中院的意见是,劳动者享受提供留薪期工资、产假津贴的前提是因工伤、生育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休息,如果职工在此期间已经开始上班,说明其伤情、身体状况已经不需要停工治疗、休息,不符合享受停工留薪期、生育津贴的条件,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即可;但其工资低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补足,即实际工作的工资与停工留薪期工资(产假津贴)不可兼得,两者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恢复工作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