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前段时间刚刚代理一起第四方支付案件,代理的是里面的一名技术骨干。那么结合案件情况,简单分析一下第四方支付公司员工的罪与罚问题。
首先,我们这个案件当事人是以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郑律师是刑事拘留之后第一时间介入的,律师会见了解情况后向侦查机关和检察院分别提出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最后批捕的时候本案罪名成功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随着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深入阅卷发现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所以辩护人集体对罪名提出异议,最终法院按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
罪名的一步步变更,不仅仅是罪名的差异,也代表着刑期的一步步递减。本案涉案金额一千万,如果按照诈骗罪定罪量刑的话刑期差不多在无期徒刑,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量刑的话量刑差不多在七年左右,但是最后认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量刑最高是三年,我们的当事人最后被判处一年七个月;
那么,第四方支付公司其行为在本案中就经历了三次变更,郑律师通过查阅以往判决和法律规定,发现第四方支付平台的行为还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综上所述,郑丽芳律师通过办案总结出目前第四方支付平台可能涉嫌如下罪名:
诈骗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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