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上饶律师>广丰区律师>郑云清律师 > 律师文集

突破债的相对性的情形

作者:郑云清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1-05-18 11:37 浏览量:3616

  债权债务关系是一对比较常见的法律关系,一般来说,债权债务只是会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产生约束力,对于其他第三人是不会产生任何法律的约束力,这是法律所说的债的相对性,但是可能会有突破债的相对性的情形,那么,突破债的相对性的情形有哪些呢?

  一、突破债的相对性的情形

  (一)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又称清偿代位,是指与债的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在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权利的制度。第三人的代为清偿行为,可基于法律的规定,也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但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代为清偿都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第三人履行了依债的相对性只能由特定债务人履行的债务,突破了债务履行主体相对性的限制;

  2、第三人在代为清偿后,于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和权利,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突破了债权请求主体相对性的限制。

  3、代为清偿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利益。

  (二)代位权行使

  代位权制度规定于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依此规定行使代位权时,存在两个债的关系,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从第一个债的关系角度考察,代位权并没有突破债的相对性,其行使只是债权效力的延伸,正因为如此,在合同法中代位权归属于合同的保全制度。但从第二个债的关系角度来看,债权人作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实际行使了部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请求权利,而且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这与只有债的特定当事人才享有债权请求权的相对性要求显然不符,属于债的相对性突破情形。

  二、债的相对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因无债的概念,债的相对性也就是合同的相对性。债权相对性与物权绝对性的区分,构成了近现代民法物权一债权体系发展完善的重要逻辑基础。

  它意味着,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也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具体说来应当包括以下具体的合同相对性规则: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诉讼。

  2、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3、任何合同当事人未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不得为其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4、合同中的债务人应对其法定代理人或辅助其履行合同债务的其他人在辅助履行义务中的过错行为负责。

  5、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合同债务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首先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6、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7、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外,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债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仍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债有什么特征

  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债的关系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主体的财产流转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动态的安全。

  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

  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债的主体不论是权利主体还是义务主体都只能是特定的,也就是说,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债的客体是给付,亦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而给付又是与物、智力成果以及劳务等相联系的。也就是说,物、智力成果、劳务等是给付的标的或客体。

  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债是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债的目的是一方从另一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而这一目的的实现,只能通过债务人的给付才能达到,没有债务人为其应为的特定行为也就不能实现债权人的权利。

  虽然债权债务关系只会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产生约束力,但是也会由突破债的相对性的情形发生,主要有第三人代为清偿、代位权的行使等情况。


在线咨询郑云清律师

律师综合信息

  • 用户推荐热度: 5.0

  • 累计帮助用户量:4252

  • 好评:117

咨询电话:15970320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