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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出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管理人的的责任如果划分?
来源:邱雪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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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出租、出借等原因,使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与其使用人分离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现象,如果使用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情况下,该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如承担呢 ?


《民法典》第1209条和《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中予以规定。


一、《民法典》第1209条

《民法典》第1209条是这样规定的“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09条与原《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相比,删除了强制保险的部分内容,因为强制保险的在限额内优先赔付的顺序,《民法典》在第1213条予以单独规定,因此此条删除了强制保险的内容,增加了机动车管理人为责任主体的新规则。

理解《民法典》1209条的基础上,同时结合该法第1213条来看,主要有这样三层意思:

①对该车承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因机动车保有人与使用人的分离而受影响,还是由保险人首先在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支付保险金。

②交强险与商业险不足以弥补的损害,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该处的“使用人”包括承租人、借用人、质权人、维修人、保管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③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且该“相应”的责任,应属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二、《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是这样规定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现应该适用《民法典》第120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由此可知,《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主要是对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出借机动车时存在过错的具体过错形态的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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