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慧珠律师
龙慧珠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江门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证券投资 劳动纠纷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7-0227-4479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江门律师 > 蓬江区律师 > 龙慧珠律师 > 律师文集

“五一”劳动节,来一波与劳动者相关的法律问题

作者:龙慧珠  更新时间 : 2021-05-13  浏览量:169

 劳动节就要到了,除了五一假期如何愉快度过,劳动者权益也是这段时间大家所讨论的热门话题。


     在这里小编就收集整理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建立、解除劳动关系;加班工资的计算以及试用期等方面常遇到的问题,向大家科普一些劳动者权益相关的法律知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第一种情况: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却未按照法律规定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第二种情况: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拒不签订。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出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以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当提供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




公司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倍赔偿是从第几个月开始计算?赔偿多少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因满一年后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劳动者主张的二倍工资最多不能超过11个月。




离职再入职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连续使用同一劳动者在同一岗位或者可替代性的岗位工作,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再次招用的,不应另行约定试用期。但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若岗位发生了实质性变化,第二次入职可以约定试用期,或者在法定试用期期限内,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试用期。



用人单位是否能以安排补休为由,拒绝支付延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应当支付加班费。然而,实务中的主流观点认为,即使用人单位已经安排了补休,但仍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延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资。


需要提醒各位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的是,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的规定,2021年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在5月1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属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5月2日是周末,5月3日是5月1日(5月1日原本是周六)的休息日,5月4日与5月5日分别是4月25日(周日)与5月8日(周六)的调休,均属于休息日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劳动者因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辞退,能否以该规章制度未经过工会讨论、且未向其告知为由,主张该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过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将规章制度进行公示,或者直接向劳动者告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交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进行了公示或告知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那么该规章制度就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以上内容由龙慧珠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龙慧珠律师咨询。

龙慧珠律师 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江门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证券投资 劳动纠纷

手  机:137-0227-4479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