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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是什么

作者:李杰  更新时间 : 2021-05-13  浏览量:235

  依照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应当向股东或者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如若公司中的会计或主管人员提供的信息是虚假的便可能构成了损害股东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一、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是什么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依法披露信息罪,这里所说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等。“重要信息”是指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向股东或者社会公众披露的相关信息。犯罪主体是单位,但承担刑事责任的是公司、企业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和不依法披露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对财会工作不熟悉或者过失造成财务会计报告不实的,或者由于疏忽而没有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不构成犯罪。

  二、处以的刑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实行单罚制,即对公司、企业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三、该罪的实际侵害

  本罪侵害的是股东或者其他人的经济利益。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

  1、公司向股东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内容是不真实的、不准确的,是向股东隐瞒了重大事实的报表;

  2、该报表严重损害了股东、其他投资人的利益,达到股东或者其他投资人不能承受的程度。

  本罪犯罪主体是公司,但代表具体执行事务的是人而非公司,因此本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业务员、审核员、签署人。

  本罪的主观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只能是执行职务的业务人员、审核人员、签署人员故意向股东或者其他投资人提供不符合公司经营状况的财务报表,达到隐瞒事实、损害股东和其他投资人的利益的目的十一、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擅自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司、企业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公司、企业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隐匿公司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会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而故意实施。过失如因疏忽大意造成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的记载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不构成本罪。

  在实际中,?该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但处罚的是具体的相关工作人员和主管人员。并且需要注意区分行为人是否出于故意,如非故意而是因为工作水平低下出现差错的则不能以犯罪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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