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兵云律师亲办案例
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公司与具备资格的公司开展证券咨询业务认定
来源:陈兵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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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题

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公司与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公司合作开展证券咨询业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基本案情

为了顺利通过电视台的资格审查,从事证券咨询业务获利,王某与具有证券从事资格的公毅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签订了所谓的“战略合作协议”。以每年支付数十万的高额费用为条件,将公司聘选的多名股评分析师挂靠前述公司,并借用前述公司的证券咨询资格证明用于自己评股节目的资格审查。

争议观点

1.法律未明确规定证券业务是否包括证券咨询业务,能否认为王某行为系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2.无经营证券咨询业务人员与具有资格经营证券咨询业务的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以没有资质公司名义开展证券咨询业务的,能否视为合法经营咨询业务?

最高法观点

王某构成非法经营罪。

裁判理由

首先,从证券法相关规定可知,证券公司的设立、证券咨询业务的展开,都需要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故王某未经过主观部门批准设立证券公司,故未能依法从事证券咨询业务。

其次,无证券咨询资格的公司和有证券咨询资格的公司的合作不能规避其应当接受审批和监督的义务。本案中,王某以通过合作方式规避监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最后,王某非法经营的数额符合追诉标准,对此动用刑罚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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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兵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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