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大林律师主页
廖大林律师廖大林律师
137-6116-2021
留言咨询
廖大林律师亲办案例
诈骗罪也能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李某诈骗罪案辩护词
来源:廖大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12
浏览量:200

本案涉嫌诈骗罪,经廖大林律师辩护,相关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免于牢狱之灾。(为保护隐私,本文对当事人作化名处理,相关情节进行的删改)

尊敬的审判员:

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受犯罪嫌疑人亲属的委托,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廖大林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现根据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李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首先,李某不是某某有限公司的主要成员,没有组织、领导的地位和作用。李某系通过面试进入公司工作,担任的职位是面试咨询部的普通的员工;

其次,从工作内容来看,李某仅从事面试咨询工作,系涉案诈骗环节中的一环。本案行为人的行为手段分为发布招聘信息、筛选简历、联系招聘、面试、试培训和培训等环节,李某的工作仅限于面试咨询部分。

再次,从获利角度,李某仅从某某有限公司获取工资,工资收益仅与其工作量相关,没有参与公司收益或股权权益的分配。

二.被告人李某主观恶性较低,量刑时应予从宽

李某应聘进入公司时的工作岗位是商务专员,负责将培训完成的学员安排到对接的公司面试,该部分工作内容并不属于诈骗范畴,体现不出某某有限公司诈骗他人的意图,李某对诈骗行为难以明确认知。从事面试咨询工作后,虽然对该环节欺诈行为有具体感知,但本案诈骗行为是针对多个环节综合后进行的整体评价,单纯从事一个环节的行为人对犯罪认知程度有限、主观恶性较低。

其次,从工作方式来看,李某在面试咨询时,能够充分向客户解释培训的内容、收费的具体方式,从未强迫客户接受,行为方式较为缓和。

三.其他量刑情节

被告人李某无前科劣迹、系偶犯初犯,其自身并无社会危险性,从特殊预防的角度没有严苛处罚的必要;李某自愿认罪认罚,能够真诚悔罪、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其改造难度较小;李某需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让其在家抚育子女、承担家庭义务更有利于自身改造及子女成长。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参与的是共同犯罪中的一个分工环节、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其行为方式单一、行为手段平和、主观恶性较低。建议法庭能够结合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主观恶性,综合其自身情况,给予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意见,望法庭酌情采纳。

【本文作者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廖大林律师,转载请注明作者及身份】

以上内容由廖大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廖大林律师咨询。
廖大林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02好评数10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137-6116-2021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廖大林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39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
  • 咨询电话:
    137-6116-2021
  • 地  址: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