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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不起诉
来源:廖大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12
浏览量:142

刑事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有可能不起诉,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刑事辩护中,在符合条件时,辩护律师应争取检察院不提起公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上述法律规定第一款,是着眼事实行为,针对两类情形,一是没有犯罪事实,二是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具体包括: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法律规定的第二款,着眼于犯罪情节,针对的是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犯罪情节主要考量主客观方面,包括犯罪的动机、目的、认罪态度以及行为的手段、方法、行为的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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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廖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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