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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清偿部分款项能否从犯罪数额中扣减?
来源:陈兵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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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题

信用卡诈骗中持卡人逾期未还款期间清偿部分款项能否从犯罪数额中扣减?

基本案情

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经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的三个月内归还四万元款项,三个月期满后,包括利息、滞纳金仍有八万余元款项未归还。

争议观点

1.被告人所归还的款项,依据信用卡合约是优先清偿利息、滞纳金等发卡行收取的费用,因此不应当在犯罪数额中扣除。

2.逾期内归还的款项应当视为偿还本金,而不是归还利息等发卡行收取的费用,故应当在犯罪数额中扣除。

最高法观点

逾期内归还的款项应当视为偿还本金,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裁判理由

根据银行格式条款的信用卡合约规则。持卡人出现逾期后,持卡人所需支付的利息、滞纳金及其他发卡行所收取的费用很可能超出24%(关于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已被修改为LPR值的4倍——编者注)的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虽然信用卡欠款纠纷与一般的民间借贷有所不同,但已有相关民事判决对银行收取超过24%年利率部分的诉求不予支持,在刑事诉讼中更不应该无条件保护这种超高额利息诉求的信用卡还款规则。

在涉案信用卡被停卡之后,行为人若部分清偿欠款的,虽然银行按照信用卡合约规则视为优先偿还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行收取的费用,但此时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正常民事合约关系已经终结,在“经两次催收(根据2018年司法解释,这里的“催收”强调是“有效催收”——编者注。)后超过3个月未归还”这一犯罪成立要件达成之前,行为人处于一种从正常民事合约关系到成立犯罪的过渡状态,其在此期间的还款在刑事诉讼中应视为优先偿还本金,而不是优先偿还发卡行所收取的费用,并应将该期间的还款数额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

在"经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未归还”这一要件成立后,行为人所偿还的款项亦视为优先偿还本金,但该部分还款计人犯罪数额,只是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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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兵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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