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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和寻衅滋事在哪区别
来源:谢锦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11
浏览量:294

  强迫交易罪和寻衅滋事都是违背受害人意愿,损害受害者财产利益,对社会具有危害的行为。我国刑法专门规定了这两个罪名的定罪条件和量刑标准。强迫交易罪和寻衅滋事在哪区别?

  一、强迫交易罪和寻衅滋事在哪区别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也可表现为强拿硬要行为,两罪区别在于:

  (1)客体不同。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则是简单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不同。强迫交易罪行为人在强迫对方达到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则多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强迫交易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主观上则是为了寻欢作乐,无事生非。

  (4)主体不同强迫交易罪可由单位构成,而寻衅滋事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二、寻衅滋事罪最少判多久

  1、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考虑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量刑要素,可以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2、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寻衅滋事,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的,为管制刑适用管制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为拘役刑。

  3、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种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累计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以自残、自杀等威胁、要挟方法在公共场所、机关等企事业单位无理取闹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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