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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刑责可以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吗
来源:汪小燕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11
浏览量:265

  大家在新闻中应该经常看到某某被告人负刑事责任且不用赔偿精神损害费,很多人就好奇,为什么负刑事责任就不用赔偿精神损害费?难道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包括在刑事责任里吗?那么负刑责的同时到底可以不可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吗?

  一、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负刑责可以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吗?

  刑事附带民诉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的区别在于,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不用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亦规定,“根据刑法第3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7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12年12月20日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38条,“被告人因人身权利收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等等。这些规定明确说明负刑责可以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三、实际案例

  汪某喝酒后,叫来杨某让其将自己送到市区。杨某驾驶汪某所有的轿车与邱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邱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邱某无事故责任。杨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邱某死亡后,因赔偿问题,各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邱某父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汪某及汪某车辆投保公司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48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应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杨某、汪某以及保险公司均抗辩认为,杨某已经承担刑事责任,邱某父母不能再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不能向被告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如果有其他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则并不妨碍受害人向其他责任主体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汪某与杨某之间形成无偿帮工关系,杨某驾车致邱某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对此,可以认为杨某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法律规定,车主汪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杨某承担了刑事责任,邱某父母要求杨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但邱某父母向汪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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