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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律师任波谈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赔偿(一)
来源:任波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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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1月21日驾驶员訾X所驾车辆核定载人2+3人轻型自卸货车回家,搭载许X、胡XX等十余人(其中有5人在驾驶室内,许X等人坐在驾驶室后的车斗即货车车箱内)。该车沿苏4**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沭河大桥东侧地段车行驶至黄甲路口时,许X看到其下车的路口已过,未通知驾驶员即从行驶中的车上跳下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11月25日死亡。

      死者许X能否获得交强险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故许X的死亡赔偿得不到交强险的支持。

      死者许X能否获得驾驶员訾X的赔偿:驾驶员訾X驾驶货车载人时超过核定人数并在货箱内载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之规定,但车辆是否超载并不必然会导致案涉事故,且如前所述,案涉事故主要系因许健自身原因所致,訾X作为案涉车辆的驾驶员,对驾驶座后车厢内司乘人员许健的跳车并不知情且也无法预见,故原审法院判决訾X承担许X的死亡赔偿责任不超过20%。

      综上,任波律师提醒不乘坐货运车辆,严禁货车载人,合法驾驶,珍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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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任波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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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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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01*********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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