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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10周年系列文章血样提取登记表的审查
来源:冯锦锡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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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样提取登记表的审查

根据《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酒后驾驶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民警应当在提取现场制作《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背面是“提取血液样本须知”。

《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记载的内容主要包括血样提取的时间、地点,被提取血液人的信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信息、操作人员信息,血样提取所使用的消毒液名称,血样提取所使用的盛装容器,血样提取的数量。

因此,《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是作为血样检材来源的直接证据,应注重审查检材同一性。



1、血样提取的时间

血样提取在《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及《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酒后驾驶案件程序规定》中均明确“ 应当立即提取”。

也就是说,在醉驾被查获以后到血样提取必须在能够合理解释的时间内,一般不超过4个小时。

血样提取的时间太长,往往需要核实:醉驾行为人与被提取血液的人是否同一、是否存在人为稀释酒精的行为。


2.血样提取的地点

血样提取的地点一般是由民警带至医疗机构提取;但在专项行动时,也可能会由事先安排在场的医务人员、法医提取。


3.血样被提取人未签名或非本人签名

《血样提取登记表》中必须要有血样被提取人签名。

如果《血样提取登记表》没有驾驶人员签名或者非驾驶人员本人签名,我们就要对检材的来源提出质疑,无法确定送检的血样是否来源于嫌疑人本人。这就需要认真核实: 被提取血液人的签字笔迹与收集在卷的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笔迹是否一致。

对于被提取人拒绝签名或者因酒后、死亡等原因无法签名的,民警应当注明。


4.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信息

血样提取要求不少于2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要求上述人员在血样提取登记表上签名。


5.操作人员的信息

一般情况下,要求医疗机构具备相关从业资格的人作为操作人员,如医生、护士等,并要求上述人员在血样提取登记表上签名。


6.禁止采用醇类消毒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GB19522-2010)5.3.1规定,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 因此,我们要注重审查血样提取所使用的消毒液是否含有醇类药品。

目前,医疗机构基于诊疗行为的不同,所使用的消毒液种类繁多,常见的有生理盐水、碘伏、安尔碘、酒精等。

如果在提取血液的时候使用了含有酒精的消毒液消毒,则违反了血液提取的程序性规定,系提取程序违法,提取程序违法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鉴定意见是否具有客观性、合法性。

在实务中,针对辩护人提出提取血液使用含有酒精的消毒液消毒影响案件认定时,公诉机关往往会采用侦查实验以及补充司法鉴定来证明使用含有酒精的消毒液消毒抽血对检验的影响甚微。但实质上这是违反法定程序问题,这种补充鉴定和侦查实验都是建立在违反法定程序基础之上的实体救济,不可取。


7.血样的试管应使用抗凝管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GB19522-2010)5.3.1规定,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

实践中,提取的血样一般使用真空抗凝管进行封装,抗凝管内添加有肝素,而肝素具有抗凝血酶的作用,可以延长标本凝血时间。

医学上还有一种促凝管。促凝管是采血管内添加惰性分离胶和促凝剂,可快速激活凝血机制,加速凝血过程。使用促凝管封装血样会使血液发生凝固,致使血样中固相增加,液相减少,导致促凝管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比抗凝管高。


8.血样提取登记表与盛装容器标号及名称应一致

要特别关注血样提取登记表的编号,该编号要与鉴定委托书、接收检材回执所记载的盛装检材容器的编号相一致。同时,通过审查盛装容器的名称,可以判断该容器盛装血液是否符合规定。


9.血液数量要符合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2.1.6规定,血液样本宜提取上肢外周静脉血液,每管中采血量应不少于2mL。当场装入物证密封袋,并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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