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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十周年系列文章危险驾驶罪的罪与罚
来源:冯锦锡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11
浏览量:249

“醉驾入刑”的由来

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酒驾车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至今,醉驾入刑已有十年。


酒后驾驶≠醉酒驾驶


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

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

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危险驾驶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福州醉驾数据图表

笔者通过无讼查询,自从醉驾入刑后至2019年度,福州地区危险驾驶罪案件8369件,福清市以2241件排在榜首,鼓楼区以1207件居其次。



醉驾的认定与依据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


例外情形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从重处罚八种情形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血样提取、送检、鉴定

应当立即提取血液样本的五种情形

(一)对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有异议的;

(二)拒绝配合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的;

(三)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四)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五)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


送检时间

提取血液样本的办案单位应当立即派民警将用于检测的血液样本送具备检验鉴定资格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血液样本送检过程应当保持低温,并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

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在2日内送检。


重新鉴定申请

向当事人送达鉴定意见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鉴定意见之日起3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依法批准或者决定对当事人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重新鉴定的,应当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或者《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

对不符合重新鉴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现场调查记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制作现场调查记录,并由2名查获民警签名。现场调查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查获的时间、地点及过程;

(二)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

(三)机动车的车型、号牌、颜色等基本特征;

(四)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情况;

(五)现场口头传唤、采取强制措施、收集和固定证据等处置情况;

(六)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情况。


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应当具备下列证据

(一)现场调查记录及反映现场查处涉嫌酒后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照片或者音视频资料;

(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

(三)《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反映血样提取过程的照片或者音视频资料;

(四)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五)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以前交通违法情况、前科情况以及被查获时所驾驶的机动车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依法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形的相关证据材料;

(八)其他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


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标准

2019年11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醉酒驾驶犯罪案件量刑建议和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分别对缓刑适用、罚金数额、相对不起诉(一般标准、特殊标准)、绝对不起诉、摩托车醉驾处理等方面制定了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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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冯锦锡
  • 执业律所: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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