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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0楼扔下自行车,酒醒后他才发现闯祸了

作者:郭庆梓  更新时间 : 2021-05-10  浏览量:152

 4月3日凌晨2点


  伴随着一声巨响


  一辆自行车“从天而降”


  “自行车砸在了入户通道的顶棚上,玻璃都碎了,幸亏是后半夜。”附近住户回忆起当晚仍心有余悸,“我们不知道怎么回事,吓都吓死了!”


  酒后郁闷


  他从10楼扔下自行车


  4月3日上午8点,在发现入户通道顶棚玻璃破裂后,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第一时间报警。


  当天下午,嫌疑人郑某某主动来到公安机关交代情况:“我凌晨在自家过道扔了自行车下去,然后就回房间睡觉了,一直到了下午4、5点钟,同小区的朋友打电话给我,我才知道自己闯下了大祸。”


  原来,前一天晚上,郑某某因工作、生活不顺心,回家后就独自在客厅喝起了闷酒。第二天凌晨一点多,郑某某的母亲起夜时发现他还在喝酒,忍不住数落了几句。面对母亲的唠叨,郑某某更加烦闷不堪,于是又猛灌了几杯酒。喝下了两大瓶啤酒外加一瓶半的红酒后,醉醺醺的郑某某走出家门,来到位于10楼的楼道。被女儿的儿童自行车绊了一脚后,醉酒的郑某某一时气急,抓起自行车,直接从10楼的过道窗户扔了下去。


  高空抛物


  后果究竟有多严重?


  近年来,因高空抛物造成的伤害事件也是屡见不鲜。拖鞋、易拉罐、行李箱、甚至菜刀,让无辜路人防不胜防。


  为确保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有效防范、坚决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回应社会关切,2021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单独成罪,正式入刑。本案也是浙江省台州市判处的首例高空抛物案。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台州市黄岩区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鉴于郑某某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交代了自己高空抛物的整个过程,事后又主动联系物业,积极修复赔偿被砸碎的玻璃,取得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谅解,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以郑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郑某某所抛掷的物品为一辆儿童自行车,该物无论是从体积上看还是从重量上看,若砸中人,所造成的伤害都是不可估量的;其抛掷的地点为10层的高楼,楼层高,危险性更高;加之自行车掉落的地点为小区单元楼进出的唯一通道,其危险性更是不言而喻。所幸,郑某某抛掷物品的时间是在凌晨,彼时楼道进出人员极少,所以未造成人员伤亡。


  为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有效防控高空抛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高空抛物入刑,是为了让更多的人深刻认识到高空抛物的现实危害,惩罚本身不是目的,让严格执法成为约束不文明行为的“缰绳”,把社会文明纳入法治轨道,才是我们最终的目标。


  在此呼吁广大市民:牢记高空抛物的危险性,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严于己,律于行,拒绝高空抛物!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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