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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冷静期”内可单方解除合同

作者:郭庆梓  更新时间 : 2021-05-09  浏览量:256

2019年10月12日,原告蒋某某与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区域代理及区域经营合同》,并于同日与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培训及运营管理服务合同》。当日,原告蒋某某分别向被告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品牌授权费及运营服务费。


  2019年10月14日,原告蒋某某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的工作人员发送了《解除合同申请》,但二被告一直未返还相关费用。后蒋某某起诉请求二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费用等。


  法院认为,原告蒋某某在合同签订后两日内即通过微信向二被告的工作人员发送了要求解除合同的申请,该方式可以认定为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蒋某某在利用特许人相关品牌、技术、经营资源进行经营活动之前,提出解除涉案合同,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关于在冷静期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原告有权解除涉案合同。法院据此判决解除涉案合同,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品牌授权费及运营服务费等。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冷静期”条款的适用条件。


  关于“冷静期”期限的确定,应综合考虑特许人是否全面移交了相关经营资料,使被特许人对特许人企业、相关行业以及被特许人是否有能力从事相关经营等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同时应考虑被特许人是否已经实际利用特许人的品牌、技术、经营资源进行了经营活动,且被特许人单方解除合同应以其未实际使用特许人经营资源为限。被特许人在“冷静期”内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是一项法定权利,特许人不能任意限制或剥夺。该判决对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被特许人如何利用“冷静期”条款保护己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规则指引。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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