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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事热评-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宣判,诽谤罪的代价是什么
来源:京佳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08
浏览量:160

事实概况

据报道,4月2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当事人谷某某处获悉,该案将于4月30日上午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开庭。谷某某的代理律师向记者确认了开庭信息。

谷某某说,她目前正在老家,正准备赶回杭州,她唯一的诉求就是希望案子早点有结果,让这个事情尽快翻篇。

“我用我的行动证明诽谤是要承担责任的,那些和我一样遭到诽谤的人,不要怕,维权是可以走得通的。”谷某某称,等案子结束,她将找工作,投入新生活。

律师分析

一、诽谤罪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首先二被告具有捏造事实的行为,靠着虚构的情形诽谤谷某某,这一事实行为已然发生。其次,二被告对捏造的事实进行散布,在微信群里面传播和转发,对谷某某的名誉造成损害。最后,捏造的事实已经严重侵害了被害人谷某某的权益并造成恶劣影响,属于情节严重。综上,二被告的行为已经完全满足了诽谤罪的客观要件。在主观方面,二被告明知会发生损害原告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属于故意。因此,构成诽谤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诽谤罪的处罚标准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诽谤罪属于亲告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本案中,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仅对被害人谷某某造成影响,而且因其随机选择的对象进行诽谤,流传范围极其广泛,引发大量低俗评论,对网络的公共秩序造成冲击,已经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因此检查机关提起公诉,依法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责任。

二、公民的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此之外,也包括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本案中,除了刑事责任外,二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还可要求二被告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享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侵权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拒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判决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也就是说,原告除了享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之外,还可以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律师建议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违法行为无处可逃,在网络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公民更应该注重自己的言行,不能因为虚拟的网络环境就做出违法侵权的行为。法治社会的进步不仅需要良法善治,还需要公民的严格自我约束。

无论是《宪法》、《民法典》、《刑法》,还是一系列的法律体系,都在保护着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我们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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