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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09年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8年度)的通知
来源:张学伟律师
发布时间:2009-02-27
浏览量:1625
江苏省2009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序号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元/年)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680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1978
3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357
4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5328
5 住院伙食补助费 15元/天
6 职工平均工资 27374(半年13687)
7 住院伙食补助费 15或18或20(元/天)
8 营养费 城镇居民 11元/天
农村居民 6元/天

附: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8年度)的通知
苏高法电【2009】69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08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680元 【51.17元/天,1556.7元/月】
2、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  11978元 【32.81元/天,998.16元/月】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357元 【20.16元/天,613.08元/月】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5328元 【14.60元/天,444.00元/月】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00九年二月四日 


2008年度江苏人身损害标准
根据2007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378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0715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561元;
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792元.
江苏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7374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 15或18或20(元/天)
营养费--城镇居民:11元/天;农村居民:6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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