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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时间期限
来源:梁昌俊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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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在工作之后,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呢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法时间期限是什么样的呢?

  一、劳动合同法时间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劳动合同期限类型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是较短的半年、2年,也可以是较长的5年、10年,具体期限长短应根据用人单位情况、岗位情况和劳动者情况自主确定。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未在时间期限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从第二个月开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并补签劳动合同。如果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针对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企业也应当做好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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