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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财产保全之代位权
来源:马世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06
浏览量:669

债务人为了逃避履行债务,故意不主张自己的权利,作为债权人该如何救济自己?

问:老王欠老张10万元,老李欠老王10万元,到期后老王为了达到其不向老张还款的目的,一直不向老李索要欠款,问:此时老张应当怎么办?

答:老张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老李追索款项。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的相对人主张权利。本例当中,老张作为债权人,老王作为债务人,老李作为相对人(即次债务人),因老王怠于向老李追索欠款,导致老张的10万元债权不能实现时,老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自己的名义向老李追索款项。老李向老王清偿该10万元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为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归于消灭。

债权人代位权含义: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比如甲对乙有10万元金钱债权,乙除了对丙拥有10万元金钱债权外,别无财产,不过乙不积极主张其债权,且诉讼时效将要完成。在这种场合,甲可以代位乙请求丙清偿。

《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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