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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诉讼请求中遗漏部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应如何起算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30
浏览量:307

简要案情

因发包人原因,承包人诉请解除合同支付价款,并对欠付工程款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诉讼过程中,双方委托工程咨询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中期结算并予以确认,法院据此认定了应付工程款数额,并据此判决解除合同支付价款,确认承包人对案涉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因承包人未及时调整诉讼请求数额,法院认为承包人对应付工程款数额中的500余万元(以下简称该款项)未主张权利,故对该款项在该案中不予处理。

该案判决生效后,承包人就该款项另案提起诉讼,并再次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发包人抗辩该款项自前一案件起诉之日,甚至在前一案件双方确认中期结算价款之日均已超过法定的6个月时效,承包人对该款项已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意见

承包人就该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1、承包人在上一案件起诉时已就全部工程欠款主张过建设工程优先权,其中包括案涉500余万元款项。因上一案件起诉时双方尚未结算,所欠付工程款的总额尚不能确定,故诉讼请求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所针对的工程欠款,是指全部的工程欠款。虽然由于承包人在上一案件审理过程中,中期结算后未能及时调整诉请数额,导致最终判决未能支持该500余万元工程欠款数额,但该数额的遗漏并不影响承包人就该款项已主张过建设工程优先权这一事实。

2、单就时效而言,该款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时效应自上一案件判决生效之日起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第26条规定“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上一案件判决生效时间即为确认合同解除的时间,距离本案起诉时未超过6个月,故该款项优先受偿权未过法定时效。

裁判结果

法院基本采纳律师上述意见,判决承包人就500余万工程款对案涉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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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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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盈科律师事务所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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