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斌律师亲办案例
未成年人犯罪与管制措施
来源:刘国斌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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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与管制措施

之前想写一篇《未成年人恶魔谁来管》,将未成年人称为恶魔好像对未成年人充满恶意,与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宣传相违背,就改成《未成年人犯罪与管制措施》,我认为对于知道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犯下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犯罪和频繁犯罪的未成年人,将其称为恶魔并不夸张。刺激我研究这个问题的根本原因是近期办理一件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一件很小的案件,但案件所包含的信息至少十个15岁左右的未成年人,知道盗窃不够刑事责任年龄,疯狂作案(并不是缺钱用),相对于近几年频繁爆出的低龄少年杀亲、杀师、强奸等恶性案件,这种频繁被抓进派出所,而派出所没有任何有效制约手段的案例更让我吃惊(做完笔录就放走,一出门就又偷),为何对这些少年无计可施?只能听之任之。下文将围绕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分段规定

1、14周岁以下(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任何行为均不构成犯罪。


2、14周岁—16周岁(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仅八种行为构成犯罪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年犯),其余行为均不构成犯罪。


3、16周岁—18周岁(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负刑事责任,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年犯)。


4、18周岁以上:负刑事责任。

注:不同于民法总则中“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因为刑法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禁止行为,所以无“无刑事行为能力、限制刑事行为能力、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同时,刑事责任作为一种被动义务的含义,也不应该跟主动权利含义的“能力”挂钩,虽然有专家学者比照民事行为能力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说法,但我个人认为,这种说法并不严谨,比如“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中,能说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故意杀人等8种犯罪行为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所以负刑事责任,但对故意杀人等8种犯罪行为以外的行为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所以不负刑事责任吗?,刑法对刑事责任规定简单明确,并不需要创设“刑事责任能力”词汇进行解读。


二、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直接作用于未成年本人的措施,法律规定负刑事责任的刑事处罚措施、不负刑事责任的工读、治安处罚、训诫、收容教养的矫治措施以及预防再次犯罪的帮教措施。


1、刑事处罚措施:依据《刑法》第17条,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等8种犯罪的以及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据刑法定罪量刑,但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可能也采取帮教措施。


2、矫治措施:依据《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34、35、37、38条,工读学校、行政拘留、警告、训诫、收容教养。


1)、第34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盗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工读学校:第35条“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互相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工读学校矫治必须由监护人或原学校提出申请,且要教育部门批准,如果并非在校学生,学校即没有申请送工读学校的资格,再加上如果监护人放任自流,也不提出申请,那么根本就无法启动工读学校矫治措施。


3)、治安处罚或者训诫:第37条“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法治安管理制度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期限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第12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第21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育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14周岁以下的,对其只能给予训诫,不是处罚,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给予警告或者行政拘留(但不执行),所以对于前面案例利用不到刑事责任年龄而频繁“犯案”的未成年人,行政拘留但不执行,对其行为不但起不到丝毫惩罚、阻止作用,反而会助长其更加肆无忌惮。


4)、收容教养:第38条“未成年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公安部法制局《关于收容教养适用范围问题的电话答复》,收容教养的范围包括:(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予以刑事处罚的;(二)、不满14周岁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行为,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


3、预防再次犯罪的帮教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7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对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帮教的对象未成年人实施了其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可能不予刑事处罚、免于刑事处罚或者缓刑等,与前面案例中不构成“盗窃罪”的对象不同,其在承担刑事责任刑罚的同时,可以对其进行帮教。


三、未成年人年龄与能使用“措施”对照关系

1、14周岁以下:工读学校(监护人或原学校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训诫(不是处罚)、收容教养(实施了故意杀人等八种犯罪行为);


2、满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以下且所犯行为为故意杀人等八种行为以外的行为:工读学校、行政拘留(但不执行)、警告、收容教养;


3、满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以下且所犯行为为故意杀人等八种行为的但不予刑事处罚的:收容教养、帮教;


4、满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以下且所犯行为为故意杀人等八种行为的但应予刑事处罚的:刑事处罚(从轻、减轻)、帮教(免于刑罚或非监禁、缓刑、假释);


5、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刑事处罚(从轻、减轻)、帮教(免于刑罚或非监禁、缓刑、假释)。


四、工读学校和收容教养

1、工读学校:仅适用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有严重危害社会的“严重不良行为,且需要监护人或原学校申请并经教育部门批准,理论上对于本文开头所指的15岁未成年人,多次盗窃的行为,可以送工读学校,但这些孩子都是辍学学生,事实上就不可能由学校申请并经教育部门批准送工读学校了。


3、收容教养:14周岁以下犯故意杀人等八种犯罪行为的或者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犯《刑法》犯罪行为但不予刑事处罚的。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第17条“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未成年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2012年修订现行)第59条“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版已修改)第39条“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关于收容教养适用范围问题的电话答复》(2005年7月8日公安部法制局),“收容教养的范围包括:(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予以刑事处罚的;(二)、不满14周岁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行为,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

对《刑法》“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的理解有两种,一种是字面意思狭义理解,不予刑事处罚对应的是可予刑事处罚,那么意思是要构成刑事犯罪,而构成犯罪,对“犯罪”主体又有责任年龄的要求,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那么对于14周岁以下的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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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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