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郭庆梓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湖南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婚姻家庭 公司企业 涉外纠纷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77-7588-4952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长沙律师 > 芙蓉区律师 > 郭庆梓律师 > 律师文集

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改造的异同

作者:郭庆梓  更新时间 : 2021-04-29  浏览量:213

首先,什么是棚户区?


  棚户区:一般指简易房屋和建筑拥挤的简易房屋集中区,城市中缺少规划,导致宅院分布结构简陋,抗灾性差即抗震、防火、防洪性差,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无道路、无绿化、无公共活动场地、采光通风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


  通常,大部分棚户区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居民为城市居民户口。棚户区改造项目里拆迁补偿是相对较少的,其主要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主要分为房屋置换和现金补偿两种。


  而具体的补偿额度比例主要依据地方的征收拆迁正粗,较为常见的置换比例是旧新1:1.5,现金补偿也相对低于市价。而且,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并不是说当事人的房子有多少面积就按这个面积来置换,一般是按照某年土地分配额来确定有效面积,或者是依地方的实际政策来定。就居民个人而言补偿极少。


  其次,什么是城中村改造?


  从狭义上来讲, 城中村就是棚户区


  从狭义上说,城中村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亦称为“都市里的村庄”。从广义上说,城中村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滞后于时代发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生活水平低下的居民区。


  因为其特殊的历史形成原因和地理位置,大部分城中村虽然是属于集体土地的性质,但在具体的拆迁实践中,其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也就是差不多应与棚户区一样的补偿标准。这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拆迁意义上的城中村是由于城市的发展而逐渐被纳入城市管理体制内,或是被城市包围而形成的,区别与棚户区的显著特点是土地使用权性质为集体土地,居民户籍是农村户口。城中村的建筑大多建设在自家的宅基地上,有着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房屋产权,因此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村民往往能够得到相对较多的补偿。


  总之,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补偿项目差距较大。但两者都是为了让老百姓生活的更舒适,更便利,更符合城市规划。但是两者有本质的区别,绝对不可以混淆,避免单方面认定为是棚户区!利国更要先利民,任何想要坑害老百姓的行为都会被载入史册,造后人唾骂!老百姓缺的是民生工程,不是炫耀某些方面成绩的工具!因此,不管是棚户区改造,还是城中村拆迁,只要有不合法强拆行为,或者补偿不合理,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被拆迁人都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以上内容由郭庆梓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郭庆梓律师咨询。

郭庆梓律师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湖南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婚姻家庭 公司企业 涉外纠纷

手  机:177-7588-4952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