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借款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对借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利息等均未进行明确约定。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原告还款,还款金额已超出借款金额,故已还清原告全部借款。原告还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款项,在借款人无法还清借款时,向借款人索要高额利息、罚息、违约金等违法行为,原告的出借款项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原告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原被告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在本案中,双方约定了过高的借款率,从双方微信截频内容看出双方多次谈及借款利息及其具体金额,被告按照借款金额、借款期间与原告联系给付具体的利息金额,根据微信内容计算得出借款的日利率为2‰,综合下来年利率为72%,高出了LPR的规定,因此对于超出的部分并不能够获得法律的支持。
在民间借贷过程中,需要关注到利息的问题,首先是“砍头息”,在出借时,不能把利息在本金内预先扣除,如果对于还款期限没有规定的话,债权人可随时要求还款,但在事先需要进行催告,如果偿还利息的时间没有规定,则首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按照交易习惯,若没有交易习惯,则还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在偿还本金的同时偿还利息,若还款期限超过一年的,每一年都需要偿还利息。对于过高的利率规定,法律是不予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