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9月25日12时30分许,王某驾驶车牌号为渝C×××××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重庆市×××区小桥路路口时因忽视观察,与行人李某发生刮撞,致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1月29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车祸伤。1、左膝部软组织损伤;2、牙齿脱落及断裂。产生医疗费1250.79元(其中王令垫付543.86元)。2016年9月14日,李某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为:1、李某目前1+牙齿建议拔出,费用约需人民币叁佰元,拔出后可安装义齿,费用约需人民币贰仟元左右,至18岁后行烤瓷牙修复;2、李某+1行根管治疗费用约需人民币伍佰元;3、李某18岁后1+1行烤瓷牙修复费用约需人民币肆仟伍佰元,使用年限约7-10年。
一审法院认定:
后续治疗费,经鉴定,李某目前1+牙齿建议拔出,费用约需人民币叁佰元,拔出后可安装义齿,费用约需人民币贰仟元左右,至18岁后行烤瓷牙修复;+1行根管治疗费用约需人民币伍佰元;18岁后1+1行烤瓷牙修复费用约需人民币肆仟伍佰元,使用年限约7-10年。李某的牙齿缺损,不可再生,参照中国人均预期寿命76.34岁计算,事故发生时李某已满8周岁,18岁后1+1行烤瓷牙修复,故李某牙齿更换费用还应计算58年,可主张6次,结合鉴定意见,一审法院确认李某的后续治疗费为29800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并提交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28号)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2016年1月19日下发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通知,拟证明烤瓷牙属辅助器具,计算次数不应超过2次。
二审法院认为:
李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致牙齿受损,经鉴定需于18岁后行烤瓷牙修复且烤瓷牙的使用年限为7-10年。该鉴定系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委托并在一审中经双方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一审法院根据此鉴定结论和李某的年龄状况计算李某行烤瓷牙的次数和具体费用,并无明显不当。保险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就行烤瓷牙修复费用计算不当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上诉人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案件索引:(2017)渝01民终27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