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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陈开达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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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管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纠纷,在进行了诉讼后就需要依照相关的程序来进行审判。一般审判的程序包括了五个环节,有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审判五个阶段。


  一、法院审判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大体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开庭阶段的活动程序是:

  ①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依次进行下列工作: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宣读法庭规则;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②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③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④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⑤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⑥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法庭调查开庭阶段的事项进行完毕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指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主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对的诉讼活动。

  法庭辩论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凋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争论和反驳的一种诉讼活动。它是刑事审判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

  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被告人最后陈述也是法庭审判中一个独立的阶段。


  评议和宣判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①评议。

  合议庭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并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何罪,应否处以刑罚;判处何种刑罚;有无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赃款赃物如何处理等,并依法作出判决。

  ②宣判。

  合议庭经过评议作出裁判后,应当宣判。宣判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

  二、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上诉的时间是多长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一审法院作出的是判决,那么上诉期限为送达之日的15日内。但如果一审法院作出的是裁定,则上诉时间为送达之日的10内。

  法律咨询:

  网友:法庭审判宣判有什么注意事项?

  律师:宣判时,要向当事人宣布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说明本判决要在上诉期满无人上诉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特别对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要说明在上诉期内和一方提出上诉后、上诉审法院判决前,不得另行结婚。

  宣判要制作笔录,并让当事人在笔录或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如果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宣判的,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向当事人宣判,并让当事人在宣判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注明收到日期。

  当事人拒收判决书或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的,应注明原因,并向其讲明拒收判决书,逾期不上诉,判决同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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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陈开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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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19*********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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