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庆勇律师亲办案例
仅提供公积金贷款的人能否取得房屋产权
来源:马庆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28
浏览量:326

仅提供公积金贷款的人能否取得房屋产权

 [作者:马庆勇]


案情简介:

李某原系某处公房101室的承租人,该公房遇拆迁,李某作为唯一承租人与动迁公司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预定安置至某路304室。因补差价需要公积金贷款,而李某不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故找到男朋友王某,由王某来办理公积金贷款,后来在安置协议上又添加了王某的名字,王某实际公积金贷款10万元支付给拆迁公司,304室房屋也登记在李某及王某名下。之后,李某与王某分手,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平均分割304室房屋。


法院审理:

304室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偿还王某公积金贷款数额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


律师评析:

本案系争房屋304室系李某原居住的101室公有租赁房动迁补偿安置所得,李某系唯一动迁利益的享有人。而王某与101室房屋没有任何关系,只是用公积金贷款形式取得了对304室房屋的共有,其并不是房屋动迁利益的享有人,现王某与李某分手,不具备共有的基础。

王某仅提供公积金贷款,其不能决定304室房屋的归属,故法院将其定性为对李某的借款更加适宜。

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以上内容由马庆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马庆勇律师咨询。
马庆勇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2285好评数40
  • 服务态度好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庆勇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04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 地  址: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