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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来源:谢学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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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27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48-156号),皆是有关第三人撤销之诉。

何为第三人?第三人即案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该批指导案例重点明确了司法实践中有争议的第三人原告资格问题。

148号案例明确了公司股东对公司法人与他人之间的民事诉讼生效裁判是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其裁判要点在于公司股东对公司法人与他人之间的民事诉讼生效裁判不具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第三人条件,其以股东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49号案例明确了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对外参加诉讼并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其裁判要点在于公司法人与其分支机构同属于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第三人不包括当事人双方。

150号案例明确了在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同时存在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效与否,以及范围大小,对于抵押权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认定其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其裁判要点在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指向同一标的物,抵押权的实现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无以及范围大小受到影响的,应当认定抵押权的实现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抵押权人对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92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提供存在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情形的证据材料,即在受理阶段需对原生效裁判内容是否存在错误从证据材料角度进行一定限度的实质审查。但前述司法解释规定本质上仍是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条件的规定,起诉条件与最终实体判决的证据要求存在区别,前述司法解释规定并不意味着第三人在起诉时就要完成全部的举证义务,第三人在提起撤销之诉时应对原案判决可能存在错误并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情形提供初步证据材料加以证明。即抵押权人只需初步证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无以及范围大小影响其抵押权的实现即可。

151号明确了在破产管理人因出票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六个月内依约向设在承兑银行的账号存入资金、银行据此兑付到期汇票的行为提起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之诉,并获法院支持的情况下,汇票的保证人对该生效判决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其裁判要点在于在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付款银行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从出票人还款账户划扣票款的行为,破产管理人提起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之诉,法院判决予以支持的,汇票的保证人与该生效判决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汇票保证人与该生效判决的利害关系源于票据的无因性,若没有该撤销清偿的请求,汇票保证人则无需承担汇票的连带责任,而有了该撤销判决,汇票保证人需要对该汇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52号案例明确了符合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行使撤销权条件的债权人,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其裁判要点在于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与他人在另外的民事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放弃其取回财产的权利,并大量减少债权,严重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符合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条件的,债权人对民事调解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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