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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个案例看同居财产纠纷处理的若干法律问题
来源:张晗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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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个案例看同居财产纠纷处理的若干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

案例一:郭某与林某2017年建立恋爱关系,期间双方之间有

80多万的资金往来,2019年6月双方分手,2019年12月林某委托律师向郭某发送律师函主张80多万为借款,要求郭某返还。随后林某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郭某委托我们代理其应诉。

     案例二:万某与王某系恋爱关系,2018年11月,王某出资23万元,万某出资6万元购买位于西安市雁塔区一套89.98平米的商品房,房屋登记在万某名下,此后房屋贷款一直由万某偿还。后双方分手,王某将万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首付比例分割房屋的现有价值。被告万某委托我们代理其应诉。

二、案例分析

  上述两个案例均是男女双方同居期间发生经济往来分手后引发的财产纠纷,同居男女有着跟夫妻类似的相处模式及外观,但是因为双方没有夫妻关系所以与夫妻财产的处理又有着本质的不同。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既要分清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不能拿夫妻财产分割的思维去处理,又要同时兼顾双方特殊的感情基础。

案例一中林某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起诉郭某,那么林某作为原告只举证其给郭某转账80多万资金是不够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最基础要件就是双方的借贷合意。在双方没有《借条》及《借款协议》的情况下,林某作为原告要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该案一审时林某称双方是恋爱关系,不可能让郭某向其出具借条。故其仅提交了双方恋爱期间的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中是双方日常往来的一些细节,虽然部分提到了郭某让林某给其转账多少钱,郭某让林某问其身边的人有没有带利息的钱。这些看似与借贷有关的聊天内容,但也并没有直接反映出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我方提出以下几个观点:1、林某提交的银行卡转账明细中显示了其每月固定工资4200,其不具备出借80万资金的实力。2、双方分手时及分手后林某从未向郭某要求过还款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3、林某主张的所谓借款全部发生在双方恋爱同居期间,再此期间,郭某除工作外还经营砂石生意有额外收入,砂石行业特殊,结算一般采用现金,郭某每次将结算资金交给同居女友存到银行卡,用的时候跟女友要,符合同居男女的同居特征及客观实际(被告举证了其经营砂石的额外收入)4、林某提交的双方聊天记录中也有大量的郭某给其发送的“交给你了,我的管家”“我们的钱”这些也显示了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5、从举证角度来讲,林某作为原告没有提交借条等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其提交的间接证据双方聊天记录不能直接反映双方是借贷关系,该证据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林某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不能成立。一审法院部分采纳了上述我方提出的观点,但从双方聊天记录中选取了三笔往来将其认定为借款。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案例二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分给其房屋首付份额所占房屋的现值。其请求权的基础是认为该房屋为双方按份共有。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了不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应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现在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万某名下,按照目前我们国家商品房房屋权属证书办理的情况,将来房屋权属登记也会办理到万某名下。该房屋在权利外观上即属于万某个人所有。王某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涉案房屋约定了共有的情况下,王某无权主张该房屋为共有,其占有份额。虽然王某称当初双方购买房屋就是为了结婚,并且其出了大部分首付款。当初购房时是因为自己不具有购房资格所以才登记在女方名下。但是双方当时都知道这套房子是两个人共有。如果双方顺利结婚后,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屋还贷和增值部分也均是夫妻共同财产。作为被告万某代理人我们提出以下几点:1、房屋登记在万某名下,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房屋有共有的约定,故房屋为万某个人财产。2、房屋购买后月供及房屋其他费用均是万某个人承担。3、王某当初给万某出具的房屋首付款是基于双方的恋爱关系,王某对于万某的赠与。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金钱是种类物,交付即发生权利转移。现在赠与财产权利已经转移,王某不能撤销赠与。并且本案也不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撤销赠与的情形。故王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经过开庭审理,原告王某现在正在积极争取与万某达成调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224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裁判要旨也是,同居期间,男方单方出资支付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男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共同还贷的,房屋属女方个人所有,同居关系结束后,男方无权要求分割。

三、法律分析

纵观上述两个案例,均是双方基于同居男女朋友的特殊身份才发生的资金及财产往来。两个案子的原告也均在开庭时主张双方是恋爱男女朋友关系不可能让被告出具借条或者是书面协议。所以自己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双方的约定。但是基于双方这种恋爱关系,他们认为自己主张是符合情理的。如果抛开法律,从生活常识角度来讲,恋爱期间给男女朋友借钱,出资为双方购买婚房都是常见的。但如果将上述日常行为放到法律的框架下,还是要严格按照诉讼请求、请求权基础、法律关系、证据情况去确定法律性质及法律后果的。从上述两个案例的司法实践处理中我们发现了处理这类案例遵从的一些共性的规则:

1、从原告诉讼请求的请求权基础出发,分析确定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

2、从双方证据情况确定原告请求权基础是否成立。在原告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要综合双方证据的证明力确定证据效力。

3、在双方证据效力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从双方往来细节确定哪一方陈述的事实更加符合最初的双方真实意思约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日常经验法则。

4、法官在查明事实中考虑双方特殊的感情关系,但更注重哪一方的请求更符合法律构成要件、证据规则的规定。

四、总结

    上述两类案件在实践中非常多发,可能每个人身边都有很多。两个案子中的原告的结果都不是特别好。恋爱时,双方都是感情至上,但一旦分手除了伤心更加伤财。所以律师提醒各位在恋爱过程中也要有风险防范的意识,并不是要求算计男女朋友。对于自己基本利益的保障还是要考虑的。恋爱中涉及到财产的问题还是要小心待之,必要的时候需要在律师的指导下签订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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